笑话大全网 - 笑话故事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2018修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土司遗址永顺县老司城(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划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

遗产区范围:东界北从谢圃上游灵溪河拐弯处(丝柳河和灵溪河交汇处),向东南第一座主峰(高程737.1米、684.1米),向西折回土司钓鱼台东北山峰(高程536.4米),向东南依次经过高程538.1米、541.0米山峰后经老司城东侧紫金山顶(高程713.0米),经高程656.8米山峰到祖师殿以东山峰(高程661.8米),经山脊线(祖师殿东侧第一道山脊);南至龙洞口以南西侧山峰(高程580.2米),北折分别经过高程582.0米、451.5米、 426.5米山峰至喻家堡西侧,往北经监钦湾西侧高程510.2米山峰及老司城西北象鼻山西侧山脊,至高程563.2米山峰处向东北过灵溪河至高程473.2米山峰后向东南折回谢圃上游灵溪河和丝柳河交汇处。

缓冲区范围:遗产区外围的第一层山脊连线范围,东界为谢圃以东、马洞以北高程737.1米、高程803.0米太平山山峰、平长湾东北高程694.1米山峰连线;南界至平常湾南侧高程601.0米山峰和雅松溪以北609.8米山峰连线;西南界至高程616.4米的石佛山山峰、瓦厂以西高程460.5米山峰、拉土车西北高程688.5米山峰连线;西北界至磨子岩沟谷、何家湾东北高程678.2米山峰连线;北界至何家湾、新祭湾北部山脊一线。第三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执行。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老司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司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老司城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宣传老司城遗址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老司城遗址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掘并宣传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工作。第七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补助经费;

(二)州、永顺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老司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老司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第十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第十一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文物的需要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为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当地居民划定殡葬用地。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除因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户口迁入老司城遗址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