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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例子

1 \卓小红诉孙、重庆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原告:卓晓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员。

被告孙,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员。

被告:重庆乳品公司。

1986 165438+10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重庆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经审理发现: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摄生活照时,被告孙向卓小红提出再拍一张。卓同意,但提出样品只能放在营业柜台。1985年5月,被告人杨Xx系重庆乳业公司员工,接受公司重新设计的“多维麦芽膏”瓶贴标任务,在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发现陈列的卓小红剪影彩色照片。同年6月9日,孙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与孙协商重庆乳品公司向孙支付人民币购买该卓样品。杨把卓小红的原型(加1只手和1个玻璃杯子)加工成商标样式的瓶子,再交给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乳业公司将反转片交付印刷厂制版印刷49.2万瓶“多维麦芽膏”并陆续将带有上述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其形象被用作商标后,向孙及重庆乳品公司提出抗议,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因双方意见不合,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孙和重庆乳品公司未经卓小红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出售、印刷,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孙、和重庆乳品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两被告均承认侵权行为属实,并向卓小红赔礼道歉。由市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经调解,双方于6月5438+0987+10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乳业公司印制的以卓小红肖像为原型的“多维麦乳精”标签立即停止使用,剩余未投放市场的400362个标签标识全部销毁;

2.孙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

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乳品公司负担20元,孙负担10元。

2 \昨日上午9时30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大学生状告建波侵犯其母校成都航空中学(以下简称成都航空中学)肖像权一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经过一天的控辩双方激烈交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成都航中侵犯北京大学学生向建波肖像权罪成立。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两天内向原告提交书面道歉信。同时,成都航空公司必须向剑波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照片侵犯肖像权。

因为向建波目前在学校读书,所以没有亲自出席今天的庭审。向建波的父亲向在律师的陪同下作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向说,去年6月,他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了向建波的名字和头像。今年5月,他得知学校网站上出现了儿子的名字和头像照片,与学校多次交涉未果。向认为学校未经本人及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儿子形象进行宣传,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他还说,儿子只考上了北大生命科学院的医学预科专业,学校却谎称建波在读硕士,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牟利行为。

被告:展示学校荣誉也是侵权吗?

学校的代理人认为,学校确实从档案材料中翻拍了向建波的头像,作为学校的宣传。这些宣传积极、健康、有益,不仅为向建波树立了榜样,也激励了其他同学努力学习。更重要的是,向建波考上北大,不仅是他个人努力的结果,也是他学校老师辛勤培养的结果。不仅是个人的荣誉,也是学校的成就和荣誉。显示学校的荣誉是理所当然的。它不是商业行为,也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对学生造成伤害,没有侵权。

判决:母校侵权不仅道歉还赔钱。

下午4点半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未经向建波同意,使用并制作其头像进行宣传,不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