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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除通知-删除外更高的审查义务。

近日,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数字作品“胖虎疫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协助,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中的NFT概念,即非齐次令牌,是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变更性和可交易性。

据了解,NFT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数码产品,在国内NFT交易合规性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那么,法院是用什么法律框架来判决案件的呢?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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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表示,NFT的交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杜南记者了解到,本案原告为深圳市奇策叠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被告为一家科技公司。涉案作品《胖虎接种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李倩(笔名“布尔马叔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据悉,涉案作品属于《我不是胖虎》系列,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完整影像。同一天,我们通过版权登记的平台进行了版权登记。

2021涉案作者与奇策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使用涉案作品,并允许以作者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至2025年2月。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诉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某用户投放了“胖虎疫苗”NFT,价格为899元。这幅数码作品与马在微博中发布的插画作品一模一样,右下角有作者微博的水印。

原告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蒂奇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首例NFT侵权案。

据南都记者了解,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商品,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其交易过程缺乏明确直接的约束。

如本案中,被告辩称,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有义务披露涉案作品对应的NFT的具体区块链和节点位置以及适用于涉案NFT的智能合同内容。

单分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做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要求平台公开侵权人信息进行诉讼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但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不能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

可见,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654.38+万元。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包括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种行为。此外,NFT数字作品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通过铸造提供的,交易对象不特定于公众。每一笔交易都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因此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决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接种”的NFT作品,并赔偿齐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NFT交易平台2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也不应仅限于“通知-删除”

据南都记者了解,与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关侵权案件不同,本案中用户铸造NFT已明确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在本案中,除了明确NFT的交易行为外,另一个关键是判断NFT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规定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铸造,就很难像传统互联网信息那样容易处理。作为专业的NFT平台,被告应对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进行初步审查。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被告辩称,平台上传涉案作品是用户的个人行为。公司是第三方平台,只有事后审核的义务,平台方已经进入地址黑洞,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关于停止侵权的措施,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侵权的NFT数字作品可以在区块链断开连接,进入地址黑洞停止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与法院对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差异。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均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或者用户侵权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方式和技术特点,再从平台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盈利模式,来判断平台的审查义务。

经法院核实,涉案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但并未增加其管控成本。其次,因为所涉及的平台可以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铸造NFT作品时,用户需要提前购买“燃料”作为铸造NFT作品的费用。此外,每交易一部作品(包括首卖和转售),销售平台都会向投NFT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和“燃油费”。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仅应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初步审查,事后还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针对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实践中,单指出,是否履行审查义务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机械标准,需要根据平台性质、侵权后果、盈利模式、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

单蒂奇分析,“以前段时间被广泛关注的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短视频侵权的性质,传统的“通知-删除”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权,平台也有技术能力在视频上传前进行侵权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不能再局限于“通知-删除”。”

“这个案子是一样的。根据交易方式、技术采用、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个方面,法院认为被告的平台义务不应仅限于‘通知-删除’。”她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