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一,农村医疗保险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100元。
(3)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所附处方限定为1元。(6)乡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品费用: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摄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用以200元为限;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
b、60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严重疾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阶段性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65,438+0.000元。
以下不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费就医(无定点就医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费购药、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餐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取暖降温费、救护车费、优抚费等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骨科、整容、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
5、报销范围内,超出限额。
第二,城镇医疗保险
医保报销漫画城镇医保报销范围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如下图:
1.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有的乡镇规定,要把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后一项看各地政策不同),让他们享受医疗报销。
城镇医疗报销主要指就医、用药、住院、手术等。,并且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医保卡报销。城镇医保相对具体,项目规模和覆盖面大,但对重大疾病或意外的赔付有限。此时,笔者建议投保人可以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保,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第三,员工医疗保险
基本保险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护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健美项目和无序的非功能性整形、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重、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检查;
4、各种预防和保健诊疗项目;
5、牙齿畸形、牙瓷;
6、各种医学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学鉴定。
(3)诊断设备和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的项目;
2、眼镜、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康复器械;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和治疗设备。
(4)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3.近视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2、各种科学研究、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使用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和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替代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的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助听器和其他康复设备;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和治疗设备。
(三)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3.近视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4)其他
1,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2、各种科学研究、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