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和身心健康状况而受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