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艺术作品,是指由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简称)对下列作品含义的解释。见第8条。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法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拍摄于一定介质上,由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一系列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纯事实性新闻;
(二)录音制品,指任何表演的录音制品和其他声音;
(三)录像制品,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连续的相关图像和有声、无声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指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人;
(五)录像制作者,指录像制品的第一制作者;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