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方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对方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双方原本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2.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应以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原因在于,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对其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法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达成的协议相当于解决其民事纠纷的“契约”。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具,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送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凭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国人* *与中国人民调解决方案》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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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