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以合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份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筹集资本、重组产权、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溢价,受让方支付溢价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方,因此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一定意味着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转让,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一定要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妥善履行。
主要分为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的不同目的对股权进行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股东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 * *受益权是为了股东的利益,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等。
个人少数股东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量来分类的,即单一股东权是一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一般股东权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利是指没有达到一定股份数量就不能行使的权利。比如,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行使。小股东权是公司法为补救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即防止大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有助于保护小股东。
普通特别股东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的特殊性分类的,即前者是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殊股东享有的权利,比如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