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或者从事伴游的;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扩展数据: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夜总会从事色情交易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招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