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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古论今,为什么古代娼妓合法

如果考究历史,我国的娼妓之源,大概形成于周襄王时代。到春秋时期的齐国上卿管仲“设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助军旅。”就是说管仲开设公营妓院,把收取的钱用于军费开支。(详见拙作:谁是中国开设“红灯区”第一人),因此管仲被誉为官妓的鼻祖、娼妓行业神。娼妓制度立于汉,盛于唐,清以后开始禁娼妓行业,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才实现了禁娼。不过近年又有死灰复燃、暗娼涌动,为数不少的娼妓以各种方式非法地活动,成为“扫黄”工作的取缔对象。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社会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严格的一面是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