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毫无疑问是?非常不平等?的条约,但是文中既然提及《南京条约》被某些人误认为是?平等条约?,那我就说说关于《南京条约》里最大的笑话。
这个笑话就是:由于清政府当时没有翻译人才,所以《南京条约》的条款都是由?马儒翰、郭士立、罗伯聃(中文名,为英国人)?三个人翻译的。为了让清政府正好的接受条约,三人将
翻译条文中的词组改用中性词,褒义词。这就导致了中文版《南京条约》看上去没啥大毛病,可是英文版《南京条约》却是一份不折不扣的不平等条约,并让我们成功失去了香港岛。
要观察国与国的外交条约是否属于平等条约,其标准和观察商业合同其实有相似之处。即,看在这份外交条约之中,所规定的当事国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简而言之,如果是一份中英两国的平等条约,那么在条文中,中国给予英国的权益,英国也应该对应给予中国。
按照这一个十分简单的标准去看,《南京条约》完全是单方面规定英国政府及人民在中国的权利,诸如英国人可以在广州、福州等五口自由居住、通商,具有历史裁判权,而条约中并没有规定英国哪个城市向中国开放为通商口岸,中国政府在哪些英国城市具有领事裁判权,所以这是一个标准的不平等条约。
为了有助于理解,可以再举一个近代清政府签订的平等条约作为例子进行比较,即1871年中日两国签订的建交条约《日清修好条规》。在这份条约中,所有有关权力、义务的约定,都是双方性的,诸如中国开放某几个城市向日本通商,给予日本在这些城市的领事裁判权,同时日本也要对等地开放几个城市给中国通商,中国人在这些日本城市也有领事裁判权。
所以,把《南京条约》和其补充细则割裂为是两个不同的文件,属于是不懂法的观点。而根据《南京条约》签订后,清王朝通过对外通商,获得了商业利益,就罔故这份条约中的不平等性质,更是片面曲解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