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候会在新闻上看到某些西方国家有罪犯被判刑300年甚至更多,就会感到非常奇怪而发笑,认为这个国家的法律制订者没有脑子:一个人哪有300年几百年可活,这种刑罚不是没有意义吗?其实,这是由她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决定的。
目前,世界上的法律体系简单地可划分为两大体系(也有的划分为三大体系、五大体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征就是成文法。即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以成文字形式出现,判决以法条为准,有文字可查。我国即属于大陆法系(也有称“中华法系”的)。英美法系的特征不以成文法而以历次判例为据,以法官判决为法。这样,两者就出现了差异。由于成文法的制订者会事先考虑现实的执行情况作出合适的调整,制订出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则。而英美法系却不一样,它是把现在的情况去“套”过去的判例,符合的就直接适用,不加选择和限制,所以有时候就会因为简单相加,出现需要坐牢上千年的笑话。
大家在基本了解了这一法律制度(和体系)后,以后听到、看到类似判刑300年这种事情后,就会见怪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