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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的法理分析作文

 钓鱼岛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被日本强占去。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被日本强占去的领土本应回归祖国怀抱,但被美国操纵的联合国通过《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把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和钓鱼台交给美国“托管”。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就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与日本之间由此产生争议。当时美国就迫于舆论而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日本政府则采取事实性占领和拒绝谈判的态度。于是就产生了钓鱼岛问题。

要解决钓鱼岛问题就要分析历史,从我国与日本政府间的法律文件中找出强有力的证据,并从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间的法律文件中找出大家都必需认可的证据。

1972年9月29日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从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声明》宣布:“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布结束”;“日本方面痛感日本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在《声明》中,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这样写的: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又与《开罗宣言》相对应。关于台湾,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是这样规定的: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1970年?美国与日本签定《美日旧金山和约》处置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的管辖权,却没有中国政府的参加。这是超越其权力的无效处分。无异于看牛的伙计,与他人合谋把主人的牛给卖了一样,在法理逻辑上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直不承认《美日旧金山和约》及其行为后果。

根据上述《声明》、《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我国与日本之间不仅有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实际上还有琉球群岛的主权争议问题;且美国对于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的主权争议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之所以这样做实际上是从美国的利益角度而采取的策略,是其私心使然。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的基本正义方面,我们拥有收回钓鱼岛主权的足够的理由、道义上的优势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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