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探析
但百年来,中国立宪中频繁、随意地修宪、废宪,反映了宪政遭到相当程度的扭曲,各种政治性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法律与政治紧密结合,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中国近代统治者立宪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专制和个人独裁。清政府制宪的指导原则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1],宪法下的君主与以前的君主并无任何变化,臣民的权利乃君上所赐予,得不到任何保障,各种义务则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君主立宪”时髦包装腐朽的君主专制躯体。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来解释宪法,实际上成为赤裸裸的个人独裁。我国建国后,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思想依然没有改变。按马克思主义学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政治则是各阶级围绕国家政权而形成的关系,法律生来就具有统治阶级的政治附庸的身份。作为“法律中的法律”的宪法,更多意义上是对一些既定原则的承认,成为国家政治宣言和维护统治合法性的工具。我国1978年宪法还是将规定国家机构的章节放在确认公民地位和权利的章节之间,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权力本位的特征。由权力本位特征引申出对国家权力之间协调的强调,而忽视制衡。社会主义宪政论说对于执政者自身主权充满着自信,因此,制度化的思路就在被拒绝之列。而且社会主义宪政假定了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完全合一,因此就完全不存在以权利限制权力的必要性了。而且权力主体也因为自觉到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权力本身的道德性问题不容置疑。但根据宪政本身就蕴含了对人性幽暗面的谨慎和警惕。宪政“反对那种基于德行的政治,而赞同一种宽松的,不那么全体投入而更加程序化,并鼓励讨论的共同框架”[2]。过于强调权力之间协调,只注重权力分工,仍不能防止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同一压力作出反映,即集中权力,一致行动。“分权的实质在于限权,不许任何权力不经法的确认而获得合法的地位。”[3]我国实践操作中三权分立原则替换为各种集权论与分工协作理论,权利限制权力也就更不可能了在。在法律为政治附庸的前提下,民主与宪政之间的适当张力也趋于消失,文革的疾风暴雨般的参与式“大民主”带来的惨痛经历,使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