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案例
1963年初春的一天,20多岁的墨西哥裔美国人欧内斯多·米兰达从家中被警察带到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警察局进行讯问。在这之前,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人开车带到郊区强奸,之后又被扔到她的住家附近。一个星期后,这个女孩子碰巧看到一辆车和强奸她的人开的那辆很像,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车子的主人-特威拉·霍夫曼,并了解到和特威拉同居的伴侣米兰达有犯罪前科,因此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到警察局。
卡罗·库利当时是亚利桑那州警察局负责讯问米兰达的主要侦探,现在已经退休。他回忆了当时讯问米兰达的前后经过。他说:“进到讯问室后,我告诉他,我们认出了他的车子,并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子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强奸了她,他断然予以否认。我问他出事那天晚上在哪儿,他说在工作。他说自己不知道此事,而且不在犯罪现场。讯问进行了半个小时, 我们的交谈是友善的,我问他是否愿意和其他几名男子排队站在一起,他同意了。”
库利侦探让受害的女孩子在这些人中辨认罪犯,但是她无法确认就是米兰达,只说他是其中最象的一个。库利侦探就又回去继续讯问米兰达。他说:“米兰达问我,他的情况如何?他是指辨认的情况。我说,情况不好。他说,那我最好还是实话实说吧。他就从头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在书面供认书签了字。”
您也许猜想这个案子就此了结了,那您就猜错了。由于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给他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在研究有关证据后,发现警方是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得供词的,因此决定上诉。
德布斯曾经作为侦探参与讯问过米兰达,现在他是菲尼克斯市的一名律师。他回忆说:“米兰达的辩护律师向我们询问了米兰达被捕的经过。他问我们米兰达是如何被捕的,有没有被打倒在地,我们有没有告诉他有权请律师,有权不回答警察提问等,我们的回答是没有。”
辩护律师以警察没有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向法庭说明,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但是,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了这一上诉。法庭宣判米兰达两项罪名: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并判处他双重20年到30年有期徒刑。1966年2月28号,米兰达一案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