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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再婚问题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加,人均年龄已达70多岁。由于老年人的子女都有工作,三代同堂的家庭不断减少,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特别是独居老人有着孤独感、失落感和寂寞感,这对健康是不利的。笔者对湖北大学离退休的876位老人作过调查,没有伴侣(含丧偶、离异、独身)的老人近60人,占7%。在此,笔者就老年人再婚问题谈几点认识。一、独身老人对老年婚姻的几种态度1.有一部分丧偶老人,因为夫妻感情甚笃,为了对已故伴侣的忠贞爱情,终身不再结婚,其中女性居多。如有一位老人对我说,再婚是谋财害命。意思是说再婚要花钱,影响身体健康而缩…社会应为老年人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学”之类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一些交流的机会。两位老人在天津老年大学的课堂上探讨古诗词。新华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每逢春节必定要一家人团聚热热闹闹过新年,山东的林桂成的新年之夜却是在和儿子们的争吵中度过的,导火索就是林桂成的准老伴。

林桂成今年67岁,中年丧偶之后一直寡居,靠着务农将三个儿子养大,前些年最小的儿子也结婚搬进了新房,原来的家就剩下老林一人,显得空荡荡的。去年老林的隔壁搬来了新邻居陶某,是一位从异地来山东探亲的老太太。陶某非常热心,经常帮老林做些家务,空闲的时候也经常聊天,老林也觉得家里多了一个人不那么冷清。

去年4月份,老林跟陶某商量过之后决定跟儿子宣布两人决定再婚的消息,儿子们纷纷赞同,并开始为老林的再婚积极筹备。但此时,陶某的丈夫却出现了,并说陶某虽然和他分居多年,可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陶某极其尴尬,没有和老林打招呼就搬走了,从此再无音讯。

突然的变故让老林的再婚成了街坊的一个笑话,儿子们也颇有些抬不起头。

去年年底,老林在朋友的介绍下又认识了现年61岁的于秀芝,两人言谈甚欢,双方都很满意,但老林想起上次的遭遇仍然心有余悸。于是老林和三个儿子商量婚事,没想到遭到了儿子的一致反对。

儿子们觉得上次的闹剧已经够丢人了,并且于秀芝如果和父亲结婚,今后财产和房屋还要分给外人,因此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老林只好和于秀芝过起了同居生活,儿子们知道之后再也不登门,于秀芝在老林家的身份一直没有得到认可。

走进婚姻的两大障碍

沈阳市劳动模范周淑华1985年退休后,建起了沈阳市第一家老年人婚姻介绍所。周淑华(右二)在与老姐妹们谈论再婚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话题。李钢摄

老年人丧偶后比起中年人和年轻人来说更难重新组织家庭。据《中国妇女报》刊登的最近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付诸行动的只有6.9%。

在中国,老年人再婚面临着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子女干涉的问题、婚后生活习惯问题、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等等。

老年人在经历了生活的磨难之后,在将子女抚养成人的基础上才选择再婚,他们比年轻人更懂得珍惜感情。但是,仅再婚后的财产问题和子女赡养问题,就已成为制约老人再婚的两大障碍。为此,有些老年人宁愿孤独一生,也不愿走再婚这条路。

天津82岁的曹某也没有想到自己的黄昏恋情居然成了子女推卸赡养责任的借口。曹某于1998年与程某再婚,前年10月,曹某被查出患癌症住进医院。住院期间一直是76岁的程某陪伴伺候。去年春节期间,曹某病危,给他的子女们打电话,但只有女儿到医院看望父亲。除夕夜,只有程某在病房中陪伴着曹某守岁。老两口相对无言,坐待天明。

天津市老龄委员会信访接待室负责人杜新科说,老年人再婚后,当其中一方患病或故去时,子女因财产等问题引起纠纷,最后引起诉讼,使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使曾经美好的婚姻与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蒙上阴影,这样的婚姻纠纷十分普遍。

面对这诸多问题,于是有的老人干脆不结婚只同居。这种做法看似现实,但如果两个老年人只同居而不结婚,一旦出了问题则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同居现象中更严重的问题是可能会最终伤害女性老人的权益。由于女性老人的预期寿命长,往往同居到最后还是男性老人要先离开人世。女性老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儿”的起居,在“老伴儿”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了护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有关律师指出,按照法律,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发生纠纷后,各项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现象也可能给某些道德不过关的老人以可乘之机,借同居骗取钱财、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

银发婚姻需要社会保障

老人再婚现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理解。但很多老年人面临再婚的选择时,却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只能依靠婚介所。一位征婚的老人不无感慨地说“我找个老伴儿,比年轻人找对象还难呢。”

已经离异5年,55岁的刘女士对婚介机构的服务十分不满,她说:“首先婚介机构不能拿婚姻介绍当成一种生意来做。现在的婚介所只是走走形式,不以人为本,而是以钱为本。现在婚介所给我的感觉是,没有安全感,多收费,乱收费,收费后不服务。其实,现在婚介所是天津中老年人再婚的一条重要途径,要加强管理。” 对此,天津市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认为,社会各方面也应为老年朋友们想一想,多为他们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学”、“中老年活动中心”之类的场所,以便给那些天天在家与寂寞相伴的老年人一些交流的机会。

除了感情上的交流,老年人的再婚不但要有爱情,也需要“面包”。缺乏住房和足以维持独立的收入,也阻碍着老年人的婚姻恋爱。研究老人问题的郭崇德教授认为必须健全社会性劳保制度,特别是对于农村那些没有退休金的孤身老人。

新的《婚姻法》为老年人的婚恋提供了一层法律保障,有效兼顾老年婚恋在财产继承、老年赡养等方面的难题。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同财产,取消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满7年列为***同财产的规定。而且对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

许多老人、子女担心的住房、存款的所有权问题经过约定,可以完全不因再婚所改变。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人也不必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管的问题。

今年76岁离休教师任光因老伴去世,于2001年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50岁的徐丽萍,比他小整整26岁的徐女士开始并不十分同意,认为年龄上差距太大。之后在经历了近半年的交往,慢慢觉得任先生人品好,两个人性格也很合得来,在一块儿也有话说,现在要找这样的对象实在太难了。而任先生自己也说:“我觉得老年人找对象最重要的还是有***同语言,有感情基础。我一***有六个子女,他们一半同意一半不同意,但我也不用他们赡养,我自己有退休金,他们愿意来看我们,我和老伴儿也欢迎,不愿意来就算了。老伴儿还年轻,现在还没有退休,她说让我把退休金存起来留着将来我们养老用,而日常的生活消费就用她现在的工资。”任先生坦言他和徐女士婚前也没有进行财产公证,但他们相处得非常融洽。“她人很好,还问我前面老伴儿的祭日,说到那天的时候,还要跟我一块儿给前老伴儿烧点纸钱。”任先生说这句话时,脸上洋溢着青春的光华。

王来华强调指出,真正的幸福最后总是把握在自己手里。社会可以尽量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情感交流空间,为他们营造一个尽可能自由的氛围,但到头来,婚姻毕竟不是交易,还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幸福的生活终究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所以,最后还是需要老人们自己抓住这不多的时机,勇敢而明智地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供稿《北京周报》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