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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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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国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1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

上诉人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子楚第5952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子楚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重新审查认定夫妻财产相同,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发回重审。

一审、二审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原因有三:

1,一审判决?通过试验发现?部分识别:?2003年8月回国后,两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在306室。郭于2006年再次赴美攻读MBA,马于2008年再次赴美求学?。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的一套房子里。这所房子不是他们的临时住所。最起码的家具家电不也是夫妻财产吗?马诉称306室家具家电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凭郭量刑?不认可?,马上向马索赔?本庭将不予采信?马某的全部财产在一瞬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的合法财产权,从而让这个为自己的婚姻无私付出了十二年美好生活的弱女子离开了家。

即使一审法院只认定* * *十几年只和一张床同居,一张沙发是夫妻* * *同财产,也能告慰马破碎的心!二审期间,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生活用品,请求依法分割。郭案一审法官的一句昏话?没有* * *跟财产?之后,他也懒得问郭306房的夫妻是否与上诉人有相同的财产。郭不可能自己抢着承认自己有床有沙发有电脑等。* * *把它和他的财产一起拿走,分了。

马和郭在306室同居十几年,没有相同的财产连鬼都不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草率判决,人为剥夺马的合法财产权,有失公允!一审法院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认定和判决就判决离婚,这是非常明显的错误,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上,一审判决犯了否认证据、省略重要证据质证的重大错误。在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开庭时,被上诉人郭对上诉人马质疑的问题已经表示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有没有外遇要同居?郭稍微愣了一下后,不在意的大声回答:朋友玩。

(2)法官问郭:是不是全是生育问题?郭愣了一下后,低声回答:无子不代表无能。(很久以前就有生育能力)

(3)法官问郭:是否存在家暴问题?郭承认确有其事。(我打了马几次,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你是否资助过马的学费和生活费?

郭回答:没有,一次都没有。

(5)法官问郭:婚后还买了什么?郭回答:回国后给马留了一辆车。(车属于婚后同一财产,郭用了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北京有教育咨询公司吗?郭回答:承认公司。

(7)法官询问了郭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郭回答:工作单位是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法官继续问:有什么用?郭答不上来。法官说,都花光了吧?郭答:对,都花光了。故意偏袒郭,帮其逃避高达654.38+0.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一段:?郭并不认可上面的说法。为此,郭提交了上海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载明郭于2011年8月入职,201年4月解除合同?)?。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工资8个月,月收入2万元,共计16万元。

上述谈话结束后,马的父亲三次告诉法官:?他承认,他承认,他承认。?法官保持沉默。第二次开庭时(即5月31,2065438),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谈话,但法官宣读后没有发言。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在一审中采信的,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称为?自考,系?证据之王?该证据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审判决被忽略,没有在庭审笔录中得到体现,导致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蔑视,严重不公不义!法官的言行违背了他的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也没有进行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每次上诉人刚要开口,法官就说:你有五分钟,快说!?或者厉声呵斥:?我告诉过你吗?上诉人被吓得忘记了他想说的一切。还有在法庭上,郭的谎言被上诉人当庭反驳后,法官仍然采信了郭的谎言,并写在判决书上。马的每一句真话都必须证明,否则不予采信,对双方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待,使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心目中消失,上诉人不服。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然后呢。家暴?情况。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发生婚外情,并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而上诉人是受害人,是无过错方。2013年3月27日一审时,法官问郭:有没有同居的情事?郭稍微愣了一下后,不在意的大声回答:朋友玩。这不是承认婚外情吗?郭多次对马实施家庭暴力。2065 438+03 . 3 . 27一审法官问郭:是否存在家暴问题?

郭承认确有其事。(多次打马,从北京打到美国。)这不是家暴告白吗?(也有家庭暴力的见证人: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黄夫妇、周夫妇、陶夫妇、肖等人)。每次家暴后,郭都会跪下来请求原谅,还会请朋友在夫妻间调解。马愚蠢地原谅了他一次又一次,认为爱情和感情可以影响郭。然而,郭的出轨和家庭暴力给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生理创伤。

一审法院对郭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及长期家暴的事实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对这个柔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伤害。马只能求苍天瞎了眼。经历过郭阴险的丈夫,马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上的恐惧,重新树立三观,然后重新择偶生子不知何时。郭隐瞒了自己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导致马37岁不能生育,错过了女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遗憾是他一辈子都无法弥补的。郭打算离婚转移财产,拒不承认自己有一点点同样的财产。对于马的处境,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马将依法保留两次起诉郭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期间,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现上诉人马正在积极寻找郭的财产证据,随时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结婚十二年,女方在美好的青春里无私付出,被一个无情的阴谋深深伤害,要求离婚。因为她暂时无法提供法院认可的财产证据,被判出家门。深受其害的无辜一方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素质低劣的过错一方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不公平的!不能以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正义,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不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道,还上诉人以公道!

我在此传达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XX,XX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委会居民,住本村。

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对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第99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民事申诉范文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成员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显然是大错特错。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无效!(2008)益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第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要求被告(赵XX)腾退房屋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没有房屋所有权,那么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权签署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吗?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署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一字第315号案件中作为刘XX的证人参与诉讼,在买房时为了省点钱,为刘XX家顶名。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筑商,与涉案房屋无关。房子原来的买主名义上是刘XX。2010 65438+10 16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归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不具效力。但一审法院无视生效判决等法律证据,错误认定协议有效,认为返还杨XX有效。显然是大错特错了。杨XX从一开始就没有房子的权利。怎么会有房子归杨XX的结论?

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退房屋。上诉人于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装修房屋,至今已近六年。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查明上诉人实际占有房屋的方式,是基于购买、租赁还是查封,是通过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如果上诉人买了房子,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该被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期内还是租期后?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如此重要和基本的基本法律关系,就直接作出判决,显然没有考虑客观事实。

第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第二,在衍生取得中,房屋所有权主要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会转移。(2008)益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第4、22页?第23行):争议房屋为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没有确权。转让房屋的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一审法院确认改编法律明显错误。

第三,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的判决虽然名义上是普通程序审理,但实际上自始至终只有一个法官审理。

2.判决书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写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距离判决作出已有一年。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第四,本案明显是刘XX与杨XX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采用所谓的法律手段做出的蹩脚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以65438+60万元的价格从母亲张XX处购买此房,并在装修后一直居住。当时刘XX才16岁。他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言而喻,购房者是他的母亲。上诉人在购房时虽未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受上诉人现金654.38+万元,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屋并全部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之间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虽然张XX和张XX称这笔钱是借款,但上诉人和张XX经营的业务相同,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不够。为什么他们借给张XX 8万元,然后借给他妹妹张XXX2 2万元?

更重要的是,这张纸条还表明收到的是现金,而不是借据。因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刘XX一家想回房,上诉人未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出于私利,他们向XXX村委会支付了47850元,将购房人变更为刘XX,并以刘XX的名义起诉上诉人。2008年,易第315号案败诉后,为达到目的,与杨剑波共同炮制了此案。民事申诉范文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猜不出两人的关系,但极为气愤。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我在此传达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XX,XX

民事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地址:?市中心五一路?号码。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销售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19?65438+2008(初)2月24日依法通过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马上给我们支付货款和包装运输费***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的费率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从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

3.?车站的罚款是多少?县种子公司承办。

4.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以及我们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办。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审判决称:2008年9月10日,被告收到?送完通知后马上送杨去火车站?到达?该站提货,但因货物无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未提货,并电告原告。?这段话证实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没有提货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证书;二、被告告知原告上述当时未提货的理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我们不得不重复争议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们签订5000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被告于同年8月1日派杨。来和我们正式签订1000公斤大葱种子的购销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款请见附件。1997 8月15我们如约交付了4055公斤大葱种子,并于9月5日到达?车站,第二天车站给被告发来了提货通知。我们于06年9月16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收取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半个月,怎么样?县农业银行给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理由,拒绝收款,并退回收款凭证。

9月17日我们又问?中国农业银行(ABC)仍拒绝支付托收款项,农行退回了托收收据。与此同时,杨?9月3日、8日、10,他分别打电话、写信三次,要求解除合同、退货。杨说?由于今年订的承包任务重,买的货太多了。领导让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原谅我?。杨在当时的所有信件中从未提及检疫和种子证书。由于货物已经发出,我们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9月25日,也就是我们出具收款证明后的第39天?县农行刚刚发了一个通知,告诉我们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证明不到。?但令人不解的是,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发出拒付理由通知书的次日才提出拒付申请。农行发的收据可以证明)。

可见,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个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不是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证书?而不是提货,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签约,超买,不得不解约退单。在我们没有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杨用了39天的时间,找到了这样一种逃避法律、推卸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方式。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不属实。9月10杨?没放?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证明?打电报给我们,但打电话要求终止合同,问我们?理解?他的错。

2.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无效。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违反这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被怀疑的是关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个项目。因为我们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经过检疫。但我们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中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录》,大葱种子不是必要的检疫对象,但可以免检。因此,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未经检疫为由否定原合同是不合适的。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才承运了这些种子。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和我们在原审中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审判决对双方都不公平。

洋葱籽还在?车站仓库存放了三个多月,导致洋葱种子变质。因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根据相关规定,车站仓库将受到正常罚款三倍的重罚。不言而喻,这两次经济损失都是被上诉人违约造成的。但是,原审判决说?原告已经把它送到了?4050公斤大葱种子由原告处理。并且承受?车站仓库罚款总额的50%?,?其他损失另行承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极不公平。

原审判决未能厘清事实真相,无法分清是非和双方责任,错误适用法律使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我们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是要求我们承担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不能接受这样不公平的判决。

总结一下,好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表》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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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石种子公司销售部

年份?月份?太阳

民事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60 65438+2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齐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头衔:董事会主席

上诉人王不服(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5438+10月21日作出的1150,现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以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退还逾期登记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提高违约金的要求没有根据。

本案不争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与被上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商品房交付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被上诉人的产权证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出卖人要求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这一条款,如果被上诉人的领证期限被违反,上诉人有权选择退房,但不能认为这一条款赋予了违约方违约后取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不想行使退房权时,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未规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第15条第2款不退房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称,合同只约定退房,不支付违约金,明显是一个误判,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的一些主要事实。

1.争议房屋的交付时间尚未确定。

2.争议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尚未查明。

3.争议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东环国际广场的产权证办理时间未查明。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兹证明被告于2007年7月196日支付该款项。?表情莫名其妙。如果是笔误,要及时更正,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到济南市二环路3966号D座2201~2204室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一审法院判决限制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符合办证条件,为什么不判他30天内协助办理?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明显违约,极大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纵容违约方,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

我在此传达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