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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琴中的法律制度

古琴用的旋律是五声十二音。五音为公、上、角、正、于,相当于西方音乐的卷名:多、热、密、索尔、拉;另外还有两种变调,宫变音和签变音,相当于si和fa。十二法,即黄忠、鲁大、太聪、贾忠、古曦、钟禄、严斌、林忠、易泽、南禄、五社、仲英,相当于西方音乐的名称:C、丙C、D、#D、E、F、#F、G、#G、A、仲英。根据阴阳的清浊,分为阳六法和阴六法。黄忠、太群、古曦、严斌、易泽、不射的六律称为“法”,鲁大、贾忠、中鲁、林忠、南鲁、仲英的六律称为“鲁”。合起来称为“吕禄”,表示声音的高低和变化,也是乐理的代名词。

古琴法律制度

主要有三大法系,即纯粹法、十二平均法和三分盈亏法。西乐是以纯法为基础,但实际使用是以十二平均法为基础,其次是纯法和三分盈亏法。古琴音乐,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三分盈亏定律。古琴按照三分得失五音音阶设置,方便换弦换调。秦徽的设置虽与纯音律一致,但明清以后只采用符合三分盈亏律的音,避免了三徽、六徽、八徽、十一徽等纯音。因此,散、按、泛音协调,旋律优美流畅,琴声悠扬纯净。和声多采用同度、四度、五度、八度等完全和声音程的形式,二度、三度、六度等不完全和声音程采用连续和声的形式来提高其和声。

三大法系各有其特殊的风格和表现力,也各有其适应性和局限性。十二平均律,适应性最强,一般合唱和键盘乐器都采用,但声音不够和谐纯净。纯律非常和谐,但是音阶之间的音点不是很一致,使得乐器和调的制作比较困难,多用于圆号乐器和交响乐中。三分盈亏法则,在中国戏曲、曲艺和各种民族乐器中运用较为和谐、容易调音。

从古琴的形制分析,古琴不可能采用纯法或十二平均法。因为要么难调,要么不方便调,所以无法进行到底。三分盈亏法最适合古琴,也是古代流传下来的很多钢琴曲所采用的。预计未来会是主流,会继续发展创新。在创作中,声音遵守法律制度,创造出优美的旋律与和声。在表演中,手法遵从法制,表演风格独特,效果恰到好处。

宋代以前,古琴也有各种法制混用的例子,如幽兰和常等等。南宋姜白石《古怨》定调,注明“缓四一轻应取二弦十一轻应”,二四弦散音,为三度纯法。所以古琴虽然不能完全使用纯法和十二平均法,但局部使用也是有可能的,只是需要更灵活的处理。这使得古琴移植西方音乐,创造现代音乐成为可能。预计未来古琴法系将是以三分盈亏法为基础的“混合法系”。有些大曲不仅可以调音,还可以“调音”,以适应曲体曲折复杂的意境,增强表现力。这可能是技术上的一次飞跃,不仅要修改代表音,还要采用符合这个规律的旋转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