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
至少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日,就是如此!
《道交法》:
第44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56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38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49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51条:“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63条:“……(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67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第68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77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