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范围如下:
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散空
2、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7、商品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春衫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冲森瞎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