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汉堡制是指对济贫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因起源于德国的汉堡市而得名。
工业革命后,汉堡市的人口骤增,贫富差距加大,由失业等原因导致的乞丐与贫民的人数渐增,甚至出现过乞丐列队街市、沿门乞讨的现象,成为汉堡市一个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市民呼吁对此予以解决。
1788年,根据布什教授草拟的方案,汉堡市为使议会推选出的志愿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对个别贫民进行调查和救济,遂采用了分区域管理济贫事务的制度,将全市划分为60个区,每区设1名监督员,并设一中央办事机构,综理全市的济贫业务,此即社会工作界所称的汉堡制。
扩展资料
德国汉堡制的改良:
1852年,德国小城爱尔伯福仿照和改良了汉堡制后提出了“爱尔伯福制”。该制度将全市分564段,每段约居民300人,其中贫民不得超过4人,每段设赈济员一人,综合管理济贫工作。
求助者必须与赈济员接洽,赈济员要先到求助者家中作家境调查,查明确有需要才给予补助。补助后仍需每两个星期前往调查一次。发给赈济款必须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不许养成贫民的依赖心理。赈济员还负责办理段内有关贫穷的预防工作(如,介绍职业、训练管理游民)。
全市每14段为一赈济区,每区设检察员一人,领导区内各段赈济员,并由区内14段联合组成一个赈济委员会,每两星期开一次会,由区监察员任会议主席,讨论有关全区赈济工作并制成报告或提案,提交给由全市各区联合组织组成的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为全市最高救济机关,总体支配管理全市济贫所、医院及院外救济事项,两个星期开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