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大全网 - 笑话段子大全 - 我在QQ里用了假名,和我聊天的人也用了假名。我骂他违法吗?

我在QQ里用了假名,和我聊天的人也用了假名。我骂他违法吗?

骂人就是侮辱别人,这是不道德的。在公共场合辱骂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开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侮辱罪: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谓名声,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望和声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誉的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在公共场所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人民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

1)侮辱他人。主要的行为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说的暴力仅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粪便,用墨水涂抹人,强迫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等。,而不是伤害他们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2)言语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讽、侮辱被害人,使其当众出丑,令人无法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隐私、身体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籍等公开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侮辱必须公开进行。所谓“公开”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够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开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没有第三人在场,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损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誉。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特定的、可识别的。在公共场合没有特定对象的辱骂不构成侮辱。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实际上侮辱了死者家属,则应认定为侮辱。

4)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严重,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在公共场合强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台阶;当众撕毁被害人的衣服;给受害者脸上抹黑,挂破鞋,戴绿帽拖街示众;胁迫被害人当众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喷洒粪便等污物;胁迫被害人接吻、用身体自慰等淫秽行为时;公开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多次侮辱他人,对其人格、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侮辱官员、妇女甚至外宾,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一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在期刊杂志上发表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0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发表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期刊,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销售;没收或销毁非法期刊;定期暂停;停业整顿;注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贬低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二,识别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适当的舆论监督和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写作与贬低人格和名誉的界限;依据职权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考核、评价、评议和侮辱行为的界限;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露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侮辱行为,划清界限;划清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的批评,和恶意的侮辱,等等。

2.民事侵权与侮辱、侮辱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侮辱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权和侮辱的客体可以是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他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名誉权可以构成民事侵权,但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不同的要求。在主观上,侮辱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才会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公然强行剥去妇女的衣服,并做出一些猥亵、侮辱妇女身体的动作时,很容易混淆行为人是以侮辱罪定罪,还是以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在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败坏妇女名誉、贬低妇女人格,其动机多为报复、发泄不满,与侮辱他人(男性)及其他侮辱行为(如用大字报侮辱)无异;猥亵、侮辱妇女的目的是寻求猥亵、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变态的性欲。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但侮辱罪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实施。这里的暴力仅指行为人采取的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强制措施,不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应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但如果第三人阻止行为人侮辱他人,行为人为了排除障碍而伤害或者杀害第三人,则行为人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惩罚

根据该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该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以侮辱罪处理。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如实告知的,才予以处理。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侮辱罪之所以在告知后才处理,是因为大多数侮辱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者日常生活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其他缓解措施来解决。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让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实。如果他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提起诉讼,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解决,效果会适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后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知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知就不会对这样的犯罪提起公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被害人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形。“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不仅损害受害人个人名誉,而且损害国家利益。

在你的案例中,这里最关键的细节是客观要件中的“2)侮辱行为必须公开实施”,也就是说,如果是普通聊天,在QQ上骂他不违法,但如果在QQ群或其他“第三者或所有人”都能看到或听到的地方骂他,就已经是“侮辱罪”了。当然要看你的情节是否严重,对对方的伤害是否很大。如果你在一个“第三者或所有人”都能看到或听到他的地方骂他,而且对方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到法院告你——当然这种可能性极小,除非他真的欠骂,呵呵~ ~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