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文化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
通告对什么是“暴力恐怖音视频”进行了界定,强调严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及相关网站链接,严禁制作、存储、出售、运输、夹带、发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违反通告规定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