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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在我家楼顶建移动站一年交六块钱交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和来自本国的海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乡级以上(含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机构和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专项资金存款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或者省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教育存款专用账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颁发给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种特殊法条,不指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福利费,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补贴和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房屋、电脑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费用。

(七)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发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安家费、退休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休津贴)、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中免税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纳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领取原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根据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自取得个体劳动者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1免税期届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免税主体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1至2年。

(14)根据国税函(1997)087号文件规定,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不征税。

(16)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合法贴或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差额补贴和家属副食补贴;③育儿补贴;(4)差旅补助、餐费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发放的餐费,个人因公在市区或郊区工作,不能上班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按实际错过的餐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17)根据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根据国税发(1994)127、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

(19)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个人因检举、协助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奖金;(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四)高级专家(享受国家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的,视同退休工资及其延长退休期间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为鼓励个人购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买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措施如下:

①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征收税款保证金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保证金收据”,并存入专用账户。

②个人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再次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金额的(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当从已按规定上缴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的收入中扣除,下同),税款保证金全额退还;购房金额少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所缴纳的税收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上缴国库。

(四)个人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⑤个人跨行政区域销售或购买住房,符合退还税款保证金条件的,向缴纳税款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1)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按中共中央326号文件规定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科学校、专科学校)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必要时,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方式入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郭克法证字(1997)326号】。以及投资者股份的高新技术成果确认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函。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和出资比例领取红利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竞得人转让股权和出资比例时,其所得将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二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伤残、丧偶、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伤残、丧偶、烈属,仅限于劳务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收入;版税收入。其他收入不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二十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根据文件编号(80)财税外字196、下列从境外汇出的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华侨从境外汇出汇款,用于在境内养家糊口;(二)继承外国遗产,从境外转移外汇;③取回在美国解冻资金汇出的外汇。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其他国家驻华使领馆人员。(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负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第417号、国税发(197)第054号等文件规定,对境外人员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报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安置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纳税人应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金额及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次月,在办理工资薪金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搬迁费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合理部分予以免税。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旅行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此类补贴,纳税人应提供差旅费、住宿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相关计划,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免税确认。

③探亲、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等费用。外国个人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探亲费用,纳税人提供探亲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本人实际用于探亲的部分,每年探亲次数和合理支付标准予以免税。对于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时限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和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所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予以补贴,合理数额以内的部分予以免税。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特指:

A.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对世界银行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遣”,是指世界银行与专家或与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指定专家为相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世界银行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和薪金。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提供与世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其工资薪金收入由世界银行支付和承担的证明。

b .对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遣”,是指联合国组织与专家或与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指定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联合国组织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和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相关的联合国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提供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其工资、薪金收入由联合国组织支付和承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捐赠国派往中国从事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两年内来华的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的,其工资薪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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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高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专家的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由该国政府负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根据规定,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含h股)的外籍个人,对发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租金收入,在向个人所得税局计算缴纳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纳税人承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