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的定义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开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诋毁他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构成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谓名声,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望和声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誉的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在公共场所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侮辱中国人民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
(1)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要的行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这里所说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粪便,用墨水涂抹人,强迫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等。,而不是伤害他们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
(2)言语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讽、侮辱被害人,使其当众出丑,令人无法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隐私、身体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籍等公开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侮辱必须公开进行。所谓“公开”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够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开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没有第三人在场,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损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誉。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特定的、可识别的。在公共场合没有特定对象的辱骂不构成侮辱。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实际上侮辱了死者家属,则应认定为侮辱。
(4)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严重,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在公共场合强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台阶;当众撕毁被害人的衣服;给受害者脸上抹黑,挂破鞋,戴绿帽拖街示众;胁迫被害人当众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喷洒粪便等污物;胁迫被害人接吻、用身体自慰等淫秽行为时;公开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多次侮辱他人,对其人格、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辱骂官员、女性甚至外宾,造成恶劣影响等等。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在期刊杂志上发表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0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发表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期刊,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非法没收。
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贬低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三,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被追究。
同时,刑法规定,侮辱罪应当在被告知后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法》第98条,是指告知后才处理被害人。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刑法中的侮辱罪之所以要在被告知后才处理,是因为大多数侮辱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者日常生活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其他缓解措施来解决。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让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实。如果他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提起诉讼,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解决,效果会适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后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知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知就不会对这样的犯罪提起公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被害人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形。“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不仅损害受害人个人名誉,而且损害国家利益。[7]
四、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如何处罚)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人民法院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知后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后处理。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