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公开宣扬色情的图书、期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