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一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和制裁。是对国家公务员过错行为的否定和惩罚,是压制和消除。对未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也有规范和警醒作用。同时,它也是被处罚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它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由于不受司法审查,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不服处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复议或者申诉不受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包括双开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法律法规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办法》连环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调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包括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和本单位监察机关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记录在案。被调查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务员的处分、免予处分或者辞退;(六)任免机关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公务员个人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形成处分案件工作档案。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终止程序,参照前款第(五)、(六)、(七)项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二条参与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公务员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公务员的近亲属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三条纪律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查处理其他违法违纪案件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决定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回避。第四十四条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对决定提出申诉的渠道和期限;(五)作出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期间的表现。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和开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被辞退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个人档案应当移交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的,其个人档案转入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公务员法分类:(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主体给予警告,使其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而提高警惕,使其重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这种处罚适用于轻微违反行政纪律的人。(二)记过。记录或登记错误作为惩罚的标志。这种处分适用于轻微违反行政纪律的人。(3)记录大错误。记录或登记一个大的或严重的过失,以表示严重惩罚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4)降职。降低他们的工资级别。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仍能担任现职的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5)辞退。撤销当前职务。本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人员。(6)开除。取消他的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限有规定: (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或者晋升职务;受到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被辞退的,行政机关不得重新录用或聘用。从狭义上讲,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上面提到的狭义的行政处罚,广义的行政处罚还包括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和人事处罚。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体惩戒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几类:理论上,人身处罚又称自由刑,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处罚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在短时间内剥夺或者限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施的一种惩罚改造措施。201115十月发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2013 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这意味着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截至2013,13年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全部摘牌,劳教人员全部释放。行为惩罚又称能力惩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反者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继人身处罚之后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仅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撤销或者暂时扣留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凭证。目的是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某种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经营权的权利。财产刑财产刑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者给予的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形式。这是最广泛使用的行政处罚。1.好吧。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行为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将违法所得、包括违禁品在内的非法财产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申请训诫处分又称精神处分、名誉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告。它是一种损害违法者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利益的惩罚。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警告或谴责。2.知情的批评。它是一种在荣誉或信誉上对违法者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在法律中:六大类都列出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拘留。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四)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