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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则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文件欣赏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